strawberry1976 发表于 2020-5-24 10:59:43

强拆前应保障相对人复议和诉讼权利



【基本案情】饮马街办事处根据某22-16号院业主反映,经现场核查后认定某电子贸易商行在一层墙面擅自开门,私搭乱建二层建筑物,给该栋居民楼业主生活、出行带来不便,严重影响消防、急救(诊)的事实。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先后于2017年7月4日、14日两次向贸易商行的法定代表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限其三日内纠正墙面私自开门现象,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2017年8月12日,贸易商行位于东大街22-16号院内建筑物的第二层被强制拆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饮马街办事处和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在未履行事先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为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设定了特别程序,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在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确有违法建筑的事实后,方可依法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但是,应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对人予以公告,限期其自行拆除并告知其复议、诉讼的权利。而本案中,饮马街办事处及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即联合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而诉讼中亦未提交证明履行强拆违法建筑前置程序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强拆案涉建筑物的行为当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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