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韩国籍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经典案例:韩国籍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7-06-14案件回放:2013年5月30日,北京市XX局侦查查明,韩国籍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涉嫌职务侵占金额2200余万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北京市首例基层院审查起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律师辩护:2013年6月,宋维强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后,拟定了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罪轻的辩护思路。宋维强律师对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认为其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宋维强律师在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的《律师辩护意见书》中指出:侦查机关查明的“李某某以支付租金为名,使用虚假发票骗领侵占700余万元”及“李某某使用骗领的相关印章,以租房为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1500余万元”的问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无论从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宋维强律师认为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认为检察机关应认定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此罪名作出不起诉。 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宋维强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9月23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仅以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00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宋维强当庭发表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轻辩护意见。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1月18日止)。李某某及亲属对宋维强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律师评析: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律师的目的是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时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检察官审查有罪证据是否存在疑点、有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罪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其他结论,所以检察官一般都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也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律师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影响有效辩护的因素当中,律师具有刑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具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丰富办案经验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律师针对具体的案件采取什么样的辩护技巧也是律师能否有效辩护的关键。 北京腾波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专业致力于商事诉讼与经济犯罪辩护联系电话:010-58612556;18811082209网址:www.tengbolaw.cn{:6_150:}{:6_150:}{:6_150:}{:6_150:}{:6_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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